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24民初517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天汇园星云地带1幢2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沙浦区沙浦村路西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飞达公司)、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永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月6日,被告北京飞达公司申请追加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融埔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同年1月16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被告诸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融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北京飞达公司、诸永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5日,被告***带领原告到被告北京飞达公司设立在仙居县白塔镇的项目部接受岗前登记、安全培训,并领取了工作服、安全帽。2019年9月6日,原告为被告诸永公司位于仙居县神仙居高速路段提供挖沟、铺设电缆等工作。但是原告提供完工作后,被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明确欠原告工资45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诸永公司辩称,诸永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诸永公司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北京飞达公司没有承包诸永公司涉案标段自由流项目,而是西安鑫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该项目,实际上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是福建融埔公司。嗣后,案外人***从福建融埔公司处承接涉案项目的挖沟和铺设电缆部分劳务,并雇佣***等人施工,应当驳回原告对诸永公司的起诉。
被告北京飞达公司辩称,一、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北京飞达公司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北京飞达公司与诸永公司之间有机电维护合同关系,原告诉称的高速路段的挖沟、铺设电缆等工作并非北京飞达公司的合同任务范畴;二、原告身上反光背心系福建融埔公司发给的,不代表原告系北京飞达公司的下属劳务人员。据了解,诸永公司仙居县神仙居高速路段的挖沟、铺设电缆等工作实际上由福建融埔公司承揽施工,施工期间,福建融埔公司向北京飞达公司借用了部分反光背心,福建融埔公司再将借用的印有北京飞达公司标识的反光背心发给原告等人。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对北京飞达公司的起诉。
被告福建融埔公司辩称,福建融埔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劳务关系,而是与***有劳务分包关系,***又与本案被告***有劳务转包关系,原告是被告***雇用的工人。***与本案被告***之间的工程款项在2019年11月份时候,经温州市永嘉县公安局枫林派出所干警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应支付被告***工程款100000元,已经支付54000元,尚应支付46000元。该46000元包括了以***为代表的整个民工工资,包含本案原告应得的劳务报酬在内。本案已经涉嫌虚假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处理。对***尚欠***的46000元,福建融埔公司愿在欠付***的工程款项内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诸永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将诸永高速ZYJD-2标段自由流项目承包给西安鑫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西安金路公司)施工,西安金路公司承包后,又与福建融埔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将该工程中的劳务项目转包给福建融埔公司。尔后,福建融埔公司再将涉案劳务分包给***。***又将其中仙居县神仙居高速路段挖沟、铺设电缆等劳务分包给被告***。2019年9月6日,被告***带领原告等民工开始挖沟、铺设电缆等,至同年10月底左右完工。2019年11月初,被告***因***未及时支付清劳务报酬,双方发生纠纷,经温州市永嘉县公安局枫林派出所干警协调,被告***就其施工项目的民工工资及其他费用与***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共应支付***所在的班组民工工资及其他费用100000元(包括原告***在内的劳务报酬),已经支付54000元,尚欠46000元。***承诺在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并当场出具了《欠条》,***亦在该欠条上签名盖印。后因***未按约支付,***等民工向仙居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仙居县劳动监察大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但没有处理。
2019年12月17日,原告***持被告***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的《欠条》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北京飞达公司、诸永公司支付所欠的工资45000元。
另查明,诸永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将诸永高速全线机电系统(设备)维护技术服务项目承包给北京飞达公司施工。从4月份开始维护施工,期限为三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1份和被告福建融埔公司提供的***出具的《欠条》复印件1份、***当庭作证的证言、本院向本县劳动监察大队调取的询问笔录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应按原告***实际出勤的劳务报酬支付给原告***。根据被告***与***之间的劳务分包结算,***共应支付被告***劳务报酬及费用100000元(包括原告***等民工在内的劳务报酬),已支付54000元,尚欠46000元。庭审中***认可该欠款并愿意支付,福建融埔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愿意在该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可就上述欠款另行向***和福建融埔公司主张。
而在本案中,被告***出具给原告***欠45000元工资的《欠条》,不合常理,明显存在虚假。首先,原告***就《欠条》的形成说不清楚,仅陈述是其2019年9-10月的工资结算,由其兄弟与被告***结算写来的,对欠款如何计算也无法说明理由和事实,被告***也无法说明具体的结算事实。其次,根据***与被告***结算时提供的民工出勤记录和民工工资每天200元计算,被告***班组民工在9月份共出勤182个工、10月份共出勤189个工,共计劳务报酬及其他费用100000元的事实,原告***不可能有45000元工资。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与***结算是其个人欠款,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又辩称与***结算是部分工资,还有给北京飞达公司等其他单位做工,但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上所欠的工资45000元,明显存在虚假,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万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