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财保38号
申请人: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海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盛天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蔡王村小区A1057号。
法定代表人:叶琴。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负责人:刘松兰。
申请人北京**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盛天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31269.74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3181820200000015001)。2021年1月2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盛天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沙湖支行的银行存款231269.74元(账号:70×××25);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1676元,由申请人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