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12597号
原告:沈阳东信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戴东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采石、刘鑫,系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能动力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负责人:张晓。
被告:***能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原告沈阳东信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动力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能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东信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东信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东信创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沈阳东信创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