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上饶县下会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花厅镇前程村。
法定代表人李佩琥,该公司董事长。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上饶市供电公司有电力销售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上饶县下会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在上饶市供电公司的电力销收入60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文中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赞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