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民初497号
原告:甘肃恒鸿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南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丁金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润为化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开发区东区环路以西、泰安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劝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雅琴,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3日,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甘肃恒鸿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润为化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恒鸿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恒鸿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鸿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为373元,由原告甘肃恒鸿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玉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玉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