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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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397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36、1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