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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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3581号之一
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九路8号3幢G座五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36、1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6元,合计901元,由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