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维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8民初186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维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5792039XC。 法定代表人:余坤峰。 原告***与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浙江维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典公司、维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下欠原告工程款4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5日,我与被告维图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我承包位于西安市鄠邑区太平口处的达观天下项目(大一期)12#楼6幢,95#楼5幢,97#楼4幢的安装及清洁打胶等工作,20㎝以内线条95元,20㎝以上线条105元,石材幕墙挂平板每平方米265元,工程竣工被告维图公司验收合格,工程款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业主验收合格工程款付百分之九十五,余百分之五作为工程质保金等。在我安排装修技术工人施工期间,总发包商同意将被告维图公司更换为被告经典公司,由经典公司继承被告维图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此后,被告经典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和我按进度结算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6年1月10日,我和被告经典公司借工程款作出了结算确认表三张,金额分别为244709元、187184元、29862元,累计461755元。然拖延至今,两被告相互推脱,拒不支付我的工程款,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无果。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于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典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被告维图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施工承包合同》,证明被告维图公司将达观天下项目(大一期)12#楼6幢,95#楼5幢,97#楼4幢的安装及清洁打胶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证据二、《工程量清单确认表》、《工程量清单》、《***班组现场粘贴石材金额》。证明经被告经典公司结算下欠工程款461755元。 被告经典公司、维图公司未到庭无质证意见,视为其对答辩及质证权利放弃。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维图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承包位于西安市鄠邑区太平口处的达观天下项目(大一期)12#楼6幢,95#楼5幢,97#楼4幢的安装及清洁打胶等工作,20㎝以内线条95元,20㎝以上线条105元,石材幕墙干挂平板每平方米265元,工程竣工被告维图公司验收合格,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业主验收合格工程款付至百分之九十五,余百分之五作为工程质保金等。此后,原告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了施工。2016年1月10日,被告经典公司项目部在《工程量清单确认表》***,该确认表载明:西安达观天下***班组合计完成总工程量金额为:1039931元,经典公司已支付***班组:500000元,由甲方单位代付:243225元,应付余款按合同签订扣除5%质保金:1039931×95%=987934元-743225=244709元;《工程量清单》确认最终款项为187184元,被告经典公司项目部盖章确认;《***班组现场粘贴石材金额》确认金额为29862元,被告经典公司项目部盖章确认。以上共计461755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及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460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对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诉讼中,原告称,施工期间,总发包商同意将被告维图公司更换为被告经典公司,由被告经典公司继承被告维图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被告经典公司、维图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施工资质,但原告施工属于事实,原告依法向被告经典公司主张欠款,有被告经典公司项目部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确认表》、《工程量清单》、《***班组现场粘贴石材金额》及原告与被告维图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经典公司给付下欠工程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维图公司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共计8760元,由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军 社 人民陪审员   袁 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