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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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2717号
原告:义乌市鸿图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春联村西田82号。
经营者:***,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绣湖住宅区25幢106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36、13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鸿图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鸿图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5元,由原告义乌市鸿图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