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民初7011、7734号
原告:***(7734号案被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广州汇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镇南大街**之一首层。
法定代表人:林晖,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火,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灼远,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734号案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首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曹建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火,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灼远,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汇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新公司)、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彩公司)、原告晖彩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汇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晖,汇新公司与晖彩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火、苏灼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与晖彩公司自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晖彩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3月19日工资11752元;三、晖彩公司支付2020年1月份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000元;四、晖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五、晖彩公司支付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000元;六、晖彩公司支付2019年10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578元;七、汇新公司对第二至六项承担连带责任;八、本案受理费由晖彩公司、汇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8月31日入职晖彩公司,每月工资8000元。晖彩公司未将劳动合同交给***持有,视为尚未签订本劳动合同。晖彩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于2020年2月、3月工资,至少应按晖彩公司自认的数额计算。汇新公司与晖彩公司为关联企业,汇新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晖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我司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9月1日入职我司。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2020年2月未经批准请假而不上班7天,在2020年3月旷工2天,自2020年3月20日起没有上班,以行为表明解除劳动合同。我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汇新公司辩称,我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6日,***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晖彩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3月19日工资11752元;二、晖彩公司支付2020年1月份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000元;三、晖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四、晖彩公司支付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000元;五、确认其与晖彩公司自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六、晖彩公司支付2019年10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578元;七、汇新公司对第一至六项仲裁请求承担连责任。2020年6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穗荔劳人仲案(2020)4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与晖彩公司自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晖彩公司支付2019年10月份工资差额578元、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1000元;三、晖彩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118.14元、2020年3月工资3887.38元;四、晖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五、驳回***其余的仲裁请求。***不服,提起本诉。
另查,2019年8月31日,***入职晖彩公司。2019年11月1日,晖彩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2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每月2500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乙方的主张,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晖彩公司未能提交将劳动合同交给***持有的证据。
***每周工作6天,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至中午12时,下午14时至18时,上下班打卡考勤。2020年2月,***上班11天,有7天未获批请假而没有上班;2020年3月,***上班14天,有2天没有打卡。自2020年3月20日起,***没有上班。
晖彩公司以现金发放工资,其中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每月工资按8000元计发,2020年1月工资按7000元计发。晖彩公司在2019年10月工资中扣发了578元,在仲裁期间确认2020年2月应发工资5425.29元、2020年3月应发工资5149.43元。
晖彩公司以汇新公司名义为***参加社会保险。
晖彩公司与汇新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就职晖彩公司。双方对此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按晖彩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构成作为计发***每月工资标准的依据,认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晖彩公司同意支付2019年10月份工资差额578元、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1000元,按其意见处理。
***在2020年2月应上班18天,实际上班11天,其主张病假7天,未能提供病历等佐证。根据本案情况,按事假7天处理。2020年2月应发工资5425.29元(8000元-8000元÷21.75天×7天)。扣除社保费用420.28元,晖彩公司应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5005.01元。
晖彩公司主张***2020年3月上班14天,提供考勤记录佐证,本院予以采信。***主张2020年3月上班16天,未能举证证实。2020年3月应发工资5149.43元(8000元÷21.75天×14天)。扣除社保费用420.28元,晖彩公司应支付2020年3月份工资4729.15元。
虽然晖彩公司主张已经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晖彩公司未能举证已将劳动合同交给***持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视为晖彩公司尚未与***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晖彩公司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的主张,并由晖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晖彩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574.72元(8000元×4月+5425.29元+5149.43元)。
对于***离职原因,晖彩公司、***均未能举证证实。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视为晖彩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晖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8000元×1月)。
汇新公司主张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与晖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与晖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佐证。***虽然对劳动合同上其本人的签名有异议,但是***没有申请笔迹鉴定。本院采信汇新公司该主张。***请求汇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19年10月份工资差额578元、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1000元给***;
三、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5.01元、2020年3月工资4729.15元给***;
四、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给***;
五、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574.72元给***;
六、驳回***其余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011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7734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嘉琪
钟细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