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20084、20085号
上诉人(原审7011号案被告、7734号案原告):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火,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灼远,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7011号案原告、7734号案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原审7011号案被告、7734号案第三人:广州汇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火,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灼远,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7011号案被告、7734号案第三人广州汇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7011、7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叶文建独任审理,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与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19年10月份工资差额578元、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1000元给***;三、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5.01元、2020年3月工资4729.15元给***;四、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给***;五、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574.72元给***;六、驳回***其余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11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7734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并驳回被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在仲裁时对该合同申请笔迹鉴定,但庭后撤回。原审查明,被上诉人虽对合同上其本人签名有异议,但其没有申请笔迹鉴定。由上可知,被上诉人是承认了合同上的签名为其本人签名,且其未提交任何证据推翻该合同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以劳动合同条款约定否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于理不符。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自上诉人复工以来未经允许擅自请假天数达7天。上诉人依据被上诉人考勤及绩效情况计算其2月工资,但其提出异议并拒收。后3月份旷工两天,并于2020年3月19日离职,未回岗上班。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存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系自动离职,上诉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二、上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年限与微信聊天记录中约定的年限不符,被上诉人的签名是伪造的,可见该合同伪造依法无效。且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已经送达《劳动合同》给被上诉人,应当视为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基于此,被上诉人撤回了对该合同的笔迹鉴定。故上诉人应当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给被上诉人。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拖欠工资的行为提出异议,上诉人口头辞退被上诉人。且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擅自离职,但其未依法发出解除通知,程序不合法。基于双方无法确认解除原因,依法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州汇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2020年12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补正裁定,补正内容为原审7011号案被告广州汇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补正为原审7011号案被告、7734号案第三人广州汇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3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1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双方至迟应当自2019年10月1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日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8000元×1个月)。2019年11月1日后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认定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审判决以双方约定未将劳动合同交给被上诉人持有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判令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相悖。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除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外,其余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7011、77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7011、773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2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晖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文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根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