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负责人:***,该污水处理厂厂长。 关于新疆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6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9830.00元,执行费2447.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16983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9日,2022年9月13日,2022年12月21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均已冻结,账户内未有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未有车辆登记信息;此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理财型保险等财产信息; 4、2022年12月16日本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的相关登记信息。 5、2022年12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走访调查,经走访发现被执行人不在该地址经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6、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的义务,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及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1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