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吉方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阜新街1号4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袁绪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鸿娣,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志江,新疆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吉方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吉方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吉方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吉方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新疆吉方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新疆吉方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37.5元由本院退还新疆吉方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宁
审 判 员 庞 艳
审 判 员 瞿佩茹
二 ○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李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