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知)初字第06674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冶中路2号。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副校长。
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教师。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湖北广播电视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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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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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