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知)初字第06674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格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经知名作家***授权,获得了其创作的作品《四大名捕会京师》、《大侠传奇》、《将军的剑法》、《少年追命》、《少年铁手》、《布衣神相》、《朝天一棍》、《惊艳一枪·伤心小箭》、《温柔一刀·一怒拔剑》、《白衣***》(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可以自身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行为行使包括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相关权利。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教中心网站(网址为www.dyyszj.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的学校数字图书馆栏目中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涉嫌侵权字数5310千字。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网站上的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1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1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格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与黄石市兰德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签订《工矿产品买受合同》购买电子图书系统一套,随后被告将该电子图书系统下载至中国有色矿业集团职教中心网站学校数字图书馆中,被告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明知且不应知该系统中有作品涉嫌侵权,且被告在接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及时断开了侵权作品的链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涉案网站为被告公司职教中心网站,主要服务的人群系公司内部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并不为公众广泛知晓,且涉案数字图书馆系该网站的次级页面,访问量极小,被告从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涉案作品,事实上也未通过涉案作品获利,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明显过高;3、原告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涉及多部数字作品,并非仅对本案的***作品,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公证费不合理。 经审理查明:涉案作品《四大名捕会京师(上、下)》,封面载明(台湾)***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3月第1版,1995年3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450千字,定价27元;涉案作品《大侠传奇(上、下)》,封面载明(台湾)***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12月第1版,1995年12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300千字,定价28.8元;涉案作品《将军的剑法》封面载明(台湾)***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5月第1版,2003年5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440千字,定价29.8元;涉案作品《少年追命(上、中、下)》封面载明(台湾)***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3月第1版,1995年3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650千字,定价42.8元;涉案作品《少年铁手(上、下)》封面载明(台湾)***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3月第1版,1995年3月第1次印刷,字数340千字,定价26元;涉案作品《布衣神相(上、中、下)》封面载明(台湾)***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650千字,定价44.8元;涉案作品《温柔一刀·一怒拔剑(1-3册)》封面载明(台湾)***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4月第1版,1996年4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680千字,定价46.8元;涉案作品《朝天一棍(上、下)》封面载明(台湾)***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4月第1版,1996年4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480千字,定价34.8元;涉案作品《白衣***(上、下)》封面载明(台湾)***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12月第1版,1995年12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490千字,定价34.8元;涉案作品《惊艳一枪•伤心小箭(1-3册)》封面载明(台湾)***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4月第1版,1996年4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830千字,定价56.8元。 2012年1月,***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现授权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中文在线)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案。授权作品目录中包含上述涉案作品。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认证,公证认证书上同时载明附注:此文件仅限用于北京市的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文件之用,附件有***之香港身份证复印本和著作者信息备案表。同日,***(甲方)与原告中文在线公司(乙方)签订《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为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当数字版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 2014年9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如下: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dyyszj.com,进入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教中心网站;点击该网站首页右侧的“学校数字图书馆”,进入多媒体数字图书馆网站,该网站地址栏显示网址为218.200.150.236;点击“文学”标签,进入下一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目录”下的“文学类”文件夹,选择“现代文学”,页面右侧显示若干文件夹及搜索栏一个;在搜索栏中输入“***”,点击搜索结果进行下载,下载的文件名称依次为“四大名铺会京师(上)”、“四大名铺会京师(下)”、“大侠传奇(上)”、“大侠传奇(下)”、“将军的剑法(上)”、“将军的剑法(下)”、“少年追命(上)”、“少年追命(中)”、“少年追命(下)”、“布衣神相(上)”、“布衣神相(中)”、“布衣神相(下)”、“惊艳一枪·伤心小箭(一)”、“惊艳一枪•伤心小箭(二)”、“惊艳一枪•伤心小箭(三)”、“朝天一棍(上)”、“朝天一棍(下)”、“温柔一刀•一怒拔剑(一)”、“温柔一刀•一怒拔剑(二)”、“温柔一刀•一怒拔剑(三)”、“白衣***(上)”、“白衣***(下)”、“少年铁手(下)”,作品下载时页面网址和下载后页面网址均为218.200.150.236;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dyyszj.com”的备案信息,显示其主办单位为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357号公证书。 2015年1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网站的域名解析过程进行证据保全,过程如下: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dyyszj.com,进入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教中心网站;点击该网站首页右侧的“学校数字图书馆”,进入多媒体数字图书馆网站;点击“文学”标签,进入下一页面,地址栏显示网址为http://218.200.150.236……;在计算机中打开“运行”对话框,通过ping命令对www.dyyszj.com的网址进行域名解析,显示该网站的域名为218.200.150.234;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dyyszj.com”的备案信息,显示其主办单位为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03096号公证书。 庭审中,被告对上述公证过程中下载的数字图书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十部涉案作品的内容一致性予以认可。经庭后勘验,原被告均认可涉案网站未提供涉案图书《少年铁手(上)》的数字图书,双方确认《少年铁手(下)》的字数按170千字计算。 诉讼中,被告认可多媒体数字图书馆是涉案网站的次级页面,二者属于同一服务器,均为被告所有并管理。针对涉案网站的备案信息查询结果,被告认可查询结果显示的主办方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系被告的内设机构,涉案网站及其多媒体数字图书馆的实际所有者和经营者均为被告,故相关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对此不持异议。 诉讼中,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的批复》复印件;2、涉案网站网页截图;3、《关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隶属关系的说明》;4、《工矿产品买受合同》复印件。 另查,原告为(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357号公证书共支付公证费1500元,该公证书包括除涉案作品外的多部作品。诉讼中,原告认可涉案网站上已经删除涉案作品,故在本案中不再主张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涉案作品公开出版物、(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357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303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相关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涉案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署名情况,本院认为,***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经***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且原告发现侵权行为的时间处于原告的授权期限内,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网站在其多媒体数字图书馆栏目中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实现对涉案作品的阅读与下载。被告自认涉案网站及其多媒体数字图书馆均为被告所有并经营,相关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虽经备案信息查询,涉案网站的主办方为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但被告认可该分校系被告内设机构,且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所称亦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涉案网站及其多媒体数字图书馆系由被告所有并经营,相应的侵权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购自第三方公司,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的原件,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另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方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原告认可被告已断开涉案作品的链接,故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所存在的主观过错、作品的使用情况等酌情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用,因已实际发生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将在本案中予以支持,但鉴于该公证书还涉及除涉案作品之外的其他作品,故原告如就该公证书所涉及的其他作品对被告提起诉讼则不得再主张该公证费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及合理支出一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5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Ο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