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4民初1639号
原告:下陆区优蓝游泳健身会所。住所地:下陆区新下陆街188号。
经营者:田伟,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信松,系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胡静,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下陆区优蓝游泳健身会所诉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下陆区优蓝游泳健身会所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下陆区优蓝游泳健身会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下陆区优蓝游泳健身会所撤回对被告湖北金
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下陆区优蓝游泳健身会所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南火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镜吉
书 记 员 蒙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