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23民初97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身份证号码:36012319********。
被告:建邦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沿江南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6382576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邦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2023年4月28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