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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744号 申请人: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38,4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21年11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3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