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744号
申请人: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38,4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21年11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3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