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与某某、咸宁淦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921民初106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606716591。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被告:咸宁淦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88265X8。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甘鲁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753406320F。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号。 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以下简称孝感电信公司)诉被告***、咸宁淦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淦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咸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价格鉴定,本院扣除审限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孝感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淦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财保咸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孝感电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通信线路损失91600元(原告起诉状主张金额为340508.01元,价格鉴定后更改为91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驾驶被告淦源公司所属的鄂L×××××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西周线孝昌县***李砦村路段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升起的货箱与上空的有线、电话线相撞,造成电线杆、有线、电话线及居民房屋等电器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进行抢修,后经原告方计算损失合计为340508.01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1、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2、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被告淦源公司与被告***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财保咸安支公司辩称,1、原告的损失由法院依法核定;2、保险公司核实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后,依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3、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用是间接损失,应由另外两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告***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淦源公司的鄂L×××××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孝昌县***李砦村路段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升起的货箱与上空的有线、电话线相撞,造成电线杆、有线、电话线及居民房屋等电器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鉴定。2018年9月27日,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维修费用为91600元”的鉴定评估意见,原告孝感电信公司为此垫付鉴定评估费用13000元。鄂L×××××号车辆在被告财保咸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鉴定评估费用13000元应由谁承担?本院认为,财保咸安支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章节下第二十六条仅约定“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未明确约定鉴定评估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且《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13000元是为确定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人财保咸安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104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帆 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