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之妻。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60671659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06938965T。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供电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53433329P。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097395244。 负责人:祁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06937110H。 负责人:杜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9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供电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9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