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广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东余实业有限公司与日照广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3民初12980号
原告:上海东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广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周玉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洋。
原告上海东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广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7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罗有敏
审 判 员  闻 怡
人民陪审员  张莉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翟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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