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民终4228号
上诉人:***,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徐州兴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云龙区黄山垄村**。
法定代表人:穆前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超,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兴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
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俞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