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荣顺合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12484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荣顺合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8层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Q0U2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顺合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荣顺合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荣顺合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并额度冻结银行账户。本院于2025年1月7日委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和查封湖南荣顺合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经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湖南荣顺合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湘AM××**、湘A9××**、湘A6××**、湘A0××**小型轿车于2025年1月16日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但未实际控制。本案在起诉前,已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冻结湖南荣顺合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蒙城县兴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31亿元,冻结期限三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蒙城县兴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向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权3600万元,对剩余债权的具体金额,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荣顺合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荣顺合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