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11民初46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省岳阳县。 被告:***,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住湖**省华容县县。 被告: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天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2元,减半收取计143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