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11民初1836号
原告:攀枝花华建三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2Y4JR8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1696755。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544296。
被告:欧瑞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幢1单元3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9233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华建三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瑞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华建三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华建三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华建三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保全费930元,合计1949元,由原告攀枝花华建三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