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民初37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XXXX0********,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XX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XXXX7********,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景泰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告:***,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XXXX0********,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景泰县XX镇XX号XX栋XX**XX室。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X街XX号XX幢XX**XX楼XX号。
法定代表人:欧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1元,减半收取37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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