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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384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幢1**3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923314。 法定代表人:欧芝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 闽 书 记 员 邹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