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216号
申请人: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2号写字楼1703-1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923314。
法定代表人:欧芝平。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
申请人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川1028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隆昌市古湖街道卫星街、坐落于隆昌市金鹅街道交通路的房产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德吉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1700405000446XXXX)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以4,270,000.00元为限。同时作出(2021)川1083执保3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隆昌支行的存款账户230749110110777XXXX、浦发银行拉萨分行的存款账户3201006660110001XXXX、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621033091000024XXXX、621457098100524XXXX、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吉德路支行存款账户521700404000653XXXX和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2848051959746XXXX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4270000元为限。2022年1月17日,申请人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已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德吉路支行的银行账户:621700405000446XXXX、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621457098100524XXXX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部分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德吉路支行的银行账户:621700405000446XXXX、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621457098100524XXXX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