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1884号之二
原告:四川万合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7层7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天
祥街59号1幢1**3楼28号。
法定代表人:欧芝平,董事长。
原告四川万合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欧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四川万合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合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合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计2172元,保全费1534元,两项合计3706元,由原告四川万合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