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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003民初6982号 原告:廊坊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廊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廊坊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廊坊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