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初字第2849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农民。
被告廊坊物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89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昌黎县安山镇后石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安山镇后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廊坊物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县安山镇后石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