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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与固安裕坤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22民初2811号 原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固安裕坤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与固安裕坤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核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