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22民初2811号
原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固安裕坤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与固安裕坤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核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