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1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后向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