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道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龙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友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13民初9356号 原告:陕西龙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7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2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龙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创公司)与被告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友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创公司诉称,2020年7月,原告龙创公司与被告友道公司签订《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轨道类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楼101、109、111室进行装修装饰,工期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28日,共45个自然日;合同总价40万元,被告按25%(10万元),25%(10万元),50%(20万元)的付款比例依施工进度分三次向原告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如期保质的完成实训楼教室的装修。被告友道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9月18日、2021年2月8日分别向原告支付10万元,合计30万元工程款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拖欠原告工程款10万元至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友道公司应向原告龙创公司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10万元及以4倍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9250元,合计人民币11925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19250元(以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主张至给付之日),合计人民币1192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友道公司辩称,原告诉求与事实不符,我方并未违约。我方与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就项目施工地点西安职业技术学院101、109、111室装修工程,签订装修合同一式二份,但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目的交付及验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自立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原告作为本案的合同当事人,在本项目工程竣工之日,未向我方发起工程竣工验收通知,未能履行当事人应尽义务。因此我方主张原告违约在先,并申请由原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其诉中的保全费自负,包括向我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赔偿,同时要求原告承担被告方本次的路程费及住宿费的全额报销。针对原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及开票时间,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三日内甲方需付乙方预付工程款,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25%,即:100000元。在乙方施工进度中期甲方须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25%。即:100000元。施工结束验收合格之日后十日内,甲方须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50%。即:200000元。我方否认该项目的尾款支付总额,原因:乙方始终不能交付,根据原合同第四条工程质量和验收检查第五条之约定,若乙方因人力不可抗据因素(如地震、洪灾等)不能按期完工,必须提前一天与甲方联系,经双方磋商另行排期。2020至2022为“新冠疫情年”,原告未能联系我方沟通项目验收事宜,致使交付风险由原告方直接转移至我方与我方最终用户。原告所提供的“项目(实训类、设备类、工程类、服务类)验收单,为我方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招投标文件要求执行为我方与最终用户自发组织的验收,与原告无关。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约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我方与最终用户的交付风险,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保证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我方作为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被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原告龙创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友道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轨道类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装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楼101、109、111室装饰装修工程,本合同总工期为45个自然日(从开工之日算起),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工程合同总价400000元。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甲方管理,如甲方拖延接收,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于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乙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质量保质期为365天,在质保期期内,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甲方需付乙方预付工程款,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25%,即100000元;在乙方施工进度中期甲方须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25%,即100000元;施工结束验收合格之日后十日内,甲方须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50%,即200000元。 2020年11月,被告友道公司提请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轨道类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西安职业技术学院验收,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包含AFC自动售检票系统、车辆设备及装修三部分,项目建设已完成,设备满足正常使用,被告友道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出具自检结论,自检合格。 被告友道公司就案涉工程装修项目已向原告龙创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 另查明,2022年9月6日,北京智联友道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友道科技有限公司。 庭审中,被告友道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工程业主方已经向其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 上述事实,有《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轨道类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装修合同》、西安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实训类、设备类、工程类、服务类)验收单、照片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轨道类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装修工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工程款。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向其公司交付装修工程,其也未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余款10万元并未达到付款条件,故不应向原告支付剩余10万元。案涉装修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为施工结束验收合格之日后十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虽然并未进行验收,但案涉的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轨道类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包含本案中的装修工程)已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应当认为原告龙创公司已经完成了工程的交付。在提请业主方验收时,被告友道公司对工程(包括本案中的装修工工程)的自检结论也是合格,故应当认为,被告友道公司已对案涉的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且验收合格,故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实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双方并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原告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并无依据,本院酌情自原告起诉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部分违约金,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友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龙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龙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5元,减半后为1342.5元,由原告陕西龙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由被告友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