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四川舒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603民初3960号 当 事 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1132XJ。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舒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09454772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诉辩意见 原 告 诉 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8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为2331元); 2.判令被告腾退租赁房屋,并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使用费12000元,违约金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泰山北路一段22号(工会楼201、202室)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1年(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18000元,租金按年结算,在租期第一季度内以转账方式缴付全年租金。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逾期缴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0.3%支付违约金;逾期腾退房屋的,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并按10%支付违约金。另合同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房屋,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租赁到期后,被告拒不腾退房屋,也不支付占有使用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 告 辩 称 四川舒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以前租金都是提前给付的,去年由于资金未到位,欠原告租金18000元属实。合同到期后没有腾退房屋亦属实,考虑今年疫情,以及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停水停电等因素,希望原告在费用上给予一定减免。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查明事实 合 同 约 定 2019年1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将位于泰山北路一段22号工会楼的房屋(201、 202室)出租给乙方用于办公;租赁期为1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租金为18000元,由乙方在本租赁年度第一季度内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3.违约责任,(1)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60日仍不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仍需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损失。(2)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另订立合同且租赁关系未延续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30日)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回甲方,并支付宽限期内的相应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内租金,并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 房屋情况 房屋坐落:德阳市区泰山北路22号。房屋所有权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其他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 裁判理由 租金 按合同约定支持18000元。 占有使用费 参照租金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腾退之日止按49.32元/天(18000元/年÷365天/年)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违约金 对原告违约金金额的确定,应以原告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并结合本案实际,酌情支持2000元。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判主文 一、被告四川舒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800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20000元; 二、被告四川舒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腾退租赁房屋;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腾退之日止按49.32元/天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四川舒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告知内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