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
路南侧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1132XJ。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舒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09454772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四川舒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603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18000元,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319元及腾退租赁房屋,截至2021年6月19日本院已依法腾退房屋,其余租金未受偿。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本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寒 秋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