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02民初346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9005507107011,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073834208,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反诉原告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提起反诉。原告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3元,由原告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38元,由反诉原告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