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执2970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圆山路(通源汽配对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1)湘0903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2年9月5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数额、无收益类保险。线下查询查实,被执行人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被执行人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未执行到位。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6906.18元,尚有116906.1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建建科(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