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19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锦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龙潭山路******;2幢1号;3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45640。
法定代表人沈国樟。
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河东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4342737。
法定代表人胡振伟。
申请执行人宁波锦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6民初7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锦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3655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名下浙B8××××东南牌小汽车、浙B7××××宝马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拒不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19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齐 琦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陈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