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宁波锦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某某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锦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龙潭山路******;2幢1号;3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45640。

法定代表人沈国樟。

被执行人宁波市***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书院村山下周**-1组织机构代码:580517726。

法定代表人胡耀炳。

申请执行人宁波锦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6民初78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锦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给付161402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每月至少归还30000元,2021年8月底前还清,并同意和解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尚在履行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06执1135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齐 琦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书 记员  谢丽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