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锦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龙潭山路******;2幢1号;3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45640。
法定代表人沈国樟。
被执行人宁波市***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书院村山下周**-1组织机构代码:580517726。
法定代表人胡耀炳。
申请执行人宁波锦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6民初78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锦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给付161402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每月至少归还30000元,2021年8月底前还清,并同意和解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尚在履行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06执1135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齐 琦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书 记员 谢丽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