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35号
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东吴镇小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12234836。
法定代表人:袁宇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斌,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玲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