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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911号
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云山中路28号(余姚人才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12234836。
法定代表人:袁宇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斌,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9312939A。
法定代表人:宣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先行进行调解,后调解不成,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于202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4918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货款4549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22年1月5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2022年1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54918元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对账函一份及购销合同、送货单1组,拟证明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54918元的事实。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经举证、质证及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相关电梯部件。2022年1月4日,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向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函一份。次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54918元。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诉请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4918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货款454918元,并支付以45491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4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894元,由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邝亚辉
二Ο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铖垒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