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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沅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825民初440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沅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镇沅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以起诉后发现被告与人民政府、镇沅某局的行政案件正在审理中,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为本案证据依据,对本案诉求及审判结果具有关键性,待以上行政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其合法、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9.00元,减半收取2,999.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依原告***、***、***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