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后旗交通运输局、某某*后旗人民政府不服行政答复意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内0524行初80号
 
  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颜范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职员。
 
  被告*****后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后旗。
 
  法定代表人图门***,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日格图,系*****后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后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后旗甘旗卡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旗长。
 
  委托代理人文泉,系*****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后旗司法局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保山市路行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人民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月,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后旗交通运输局、*****后旗人民政府不服行政答复意见纠纷一案,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顺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苏 道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彬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