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

马鞍山国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87266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国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雪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治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学凯,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872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该裁定已生效。由于被申请人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中被保全的金额已达到申请人申请保全的1,983,900元,为避免超额保全,现被申请人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联合大厦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联合大厦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生科仪器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审判员  胡铁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