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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647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6473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96,153.27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96,153.27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000.70元,由申请人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