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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6473号之二 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000.70元,均由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