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603号
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力,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港今典(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松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好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港今典(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松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