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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603号 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力,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港今典(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松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好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港今典(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松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