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5548号
申请人: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翼龙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翼龙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翼龙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翼龙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夏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