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281执1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9747G,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外环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道格商贸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4100490L,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社区荷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格商贸江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0330元,已扣划到案,其中缴纳执行费6700元,余款4363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关于***名下位于江阴市××路××号××室,已由(2023)苏0281执恢147号案件处置。
2023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财产保全处置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时效内申请恢复(2022)苏028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